江蘇今起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強排標準
6月1日起,江蘇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
該標準為強制性排放標準,具法律約束力,超過限值排放為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懲處。頒布實施的《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養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span>
現階段養殖水面百畝以上連片池塘,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于50畝的池塘,以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排放的養殖尾水在標準覆蓋范圍內。
養殖尾水按照排向地執行強排標準,排到淡水水域須按淡水限值要求,排到海水水域按海水限值要求。限值分為兩級,重點保護水域按一級限值執行,一般水域按二級限值執行;禁排水域禁止設置排口,不允許排放。太湖流域排放標準規定,懸浮物、總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等指標要求都嚴于其他淡水水域,特別是一級排放限值為目前全國最嚴要求。
養殖尾水指排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水。向兼作農田灌溉的水域排放養殖尾水,非鹽堿土地區尾水鹽度應不大于1,鹽堿土地區尾水鹽度應不大于2。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農業農村部門配合開展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按照標準,江蘇池塘養殖需要對部分不能達標的池塘進行一定的改造,也可以通過調整養殖品種和養殖結構及養殖產量實現達標排放。目前江蘇正大力引導推動池塘標準化改造工作,加強尾水治理,促進達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