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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策

            揚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發布:admin 發布時間:2019-12-23 瀏覽:3365次

            揚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固體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采石取土、綠化施工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立法原則)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政府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明確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三)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各部門職責[1])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公共場所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工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車輛違反交通安全行為的查處工作[3]。
            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植物栽種和養護、裸土的綠化和鋪裝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碼頭物料裝卸、堆放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業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二)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顚S?;
            (三)在工程建設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評審內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監督實施。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項目所在地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采取有效防塵措施,保證揚塵污染控制設施正常使用;
            (四)將渣土運輸作為獨立招標部分,面向專業渣土運輸公司進行招投標。不得將建筑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渣土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八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業主共同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園綠地的裸露泥地,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權人[4]負責。
            第九條(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一般性要求)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圍擋應當設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圍檔的材質、色調應當統一并保持整潔,且不得擅自占道。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觀道路,以及機場、碼頭、物流倉儲、車站廣場等設置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設置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作業區、生活區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三)對裸露的地面進行覆蓋,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檔或圍墻、采用防塵布蓋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應當保持清潔,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易產生揚塵的建筑垃圾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六)進出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應采用密閉車斗,防止物料拋撒滴漏;
            (七)伴有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八)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九)遇有揚塵的土方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未采取防塵措施的,不得進行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條(房屋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
            (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內側設置車輛沖洗池,配備高壓沖洗設備,有基坑開挖和土方外運的項目,應當設置自動洗輪裝置,沖洗池四周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
            (三)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四)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好揚塵控制的相關措施,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一條(道路和地下管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路面開挖、路面切割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應當采用濕作法工藝;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防塵;
            (四)道路路面嚴重破損的,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并且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五)道路、地下管線工程開挖后應盡快完成土方回填。
            第十二條(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防塵抑塵設備,采取持續加壓噴淋措施,抑制揚塵產生;
            (二)需采取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防止揚塵擴散;
            (三)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體拆除施工;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建設單位,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運輸防塵要求)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手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還應當取得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手續;
            (二) 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在出土現場和渣土堆場配備現場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運輸車輛的保潔、裝載卸載的驗收工作;
            (三)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確保正常使用,不得超載,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四)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應當采取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堆場防塵要求)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及時清洗;
            (六)物料裝卸可以密閉作業的應當密閉,避免作業起塵。大型煤場、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
            第十五條(渣土場防塵要求)渣土處置場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場內道路應當結合場地規模進行地表標準硬化,并設置道路通行標志;
            (二)進出口設置清洗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設置的沖洗臺長不得少于8米,寬不得少于6米;
            (三)配置相應的保潔人員,保證處置場地環境整潔;
            (四)棄置飽和后,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第十六條(道路保潔防塵要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應當進行灑水,每日不少于4次,并適時進行道路沖洗作業。雨天和氣溫攝氏5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7:30前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氣溫攝氏5度以上,連續5天晴天或者氣象預報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條件下,應對市區主要道路增加灑水頻次,作業時應控制作業方式保證灑水充分霧化;
            (四)具備機械化作業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清掃保潔作業;
            (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停車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露天公共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綠化和養護防塵要求)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發布大氣重污染預警期間,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道路兩側綠地或綠島邊緣的種植土,應當低于圍擋邊石或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采礦防塵要求)礦山開采應當做到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
            廢石、廢渣、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按規定進行圍擋,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等;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并做到無明顯積塵。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九條(監測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大氣預警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揚塵污染源責任者應當根據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執行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并及時將揚塵污染查處情況通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開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眾參與制度 舉報制度)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且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四條(拆除工程施工單位行政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
            (二)拆除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
            (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的;
            (四)施工單位在五級以上大風天氣進行建(構)筑物拆除、爆破作業的;
            (五)拆除工程完畢后七日內不能開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對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綠化養護行政處罰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運輸單位及個人的處罰規定)運輸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未密閉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5]
            第二十七條 (大氣重污染天氣行政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根據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執行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的,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五千元以上處三萬元以下罰款。[6]
            發布大氣重污染預警期間,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分規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稉P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

            [1] 關于本條,有專家提出,可以參考《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各部門職責進行原則表述。我們認為可有兩種方式:一是職責規定時“具體”,法律責任規定時“原則”,二是職責規定時“原則”,法律責任規定時“具體”。草案采用了第一種。
            [2] 草案第一稿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第二稿時參考了《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專家意見時,都未提出異議。
            [3] 征求意見時,公安交警部門提出建立“運輸企業、運輸駕駛人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我們認為在本規章中規定,并不合適?!斑\輸企業、運輸駕駛人的市場準入、退出”可以以“信用管理制度”來體現。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4] 有專家提出,“土地使用權人”可能會有歧義。參考《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也使用這一表述。
            [5] 草案第一稿征求意見時,城管局提出應由“公安機關”行使處罰權。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行使;參考的《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南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都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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