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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策

            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admin 發布時間:2019-12-23 瀏覽:33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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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 和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 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 導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市縣積極開展污 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是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環 境保護資金以地方投入為主,省級引導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 強化引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會同省環保廳制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負責引導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會同省環保廳下達引導資金預算;
            對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省環保廳主要負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組織年度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審核和監督檢查;建立引導資金項
            目庫;提出引導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建議;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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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 圍繞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引導 資金重點支持跨地區、跨流域的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項目,解決 突出環境問題。主要包括:

              (一)大氣污染防治項目。根據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
            計劃,支持燃煤鍋爐改造和淘汰、涉氣行業脫硫脫硝、工業煙粉
            塵治理、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項目。根據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省
            工作方案,支持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
            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
            設、區域生態功能區保護、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根據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土壤修復與
            治理、危險廢物和污泥規范化處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治理、重
            金屬污染防治等。

            (四)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環??蒲姓n題項目 (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使用管理)。

            (五)省本級能力建設等項目。用于省本級環境監測、監察、 應急執法能力建設,建成項目的運維,國際合作項目履約及其他 管理性支出。

            (六)國家及省下達的其他重大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保護任務。第七條 引導資金不支持范圍: (一)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企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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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三)以城鎮生活污水為主要處置對象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

            施建設項目。
              (四)環保等相關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以及樓堂館

            所建設。
              (五)其他與污染防治不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標準

            第八條 引導資金分配采用省級統籌與切塊地方相結合、以 切塊為主的方式。

            第九條 省級統籌資金按項目法分配,用于省級試點示范工 程、省級組織實施的跨區域、跨流域項目和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 等;切塊地方資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縣環保部門根據國家、省 確定的環保重點工作任務和引導資金支持范圍,會同財政部門落 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條 引導資金切塊地方部分按照大氣、水、土壤三類, 分別采用“因素法”分配,具體分配因素如下:

            (一)大氣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點任務工作量、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量(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PM2.5 年均濃度值、空氣質量達標比率。

            (二)水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點任務工作量、重點斷面水質年度目標、主
            要污染物減排任務指標(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

            (三)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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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因素包括重點任務工作量、土壤環境質量改善。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每年用于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 規模和分配因素權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根據年度預算及當 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列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省和市 縣環保部門負責建立引導資金項目庫,并對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第十三條 除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等外,引導資金對同一項

            目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 50%。

                   第四章 省級統籌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四條 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引導 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應在上一年度完成項目申報、審核及入 庫工作。

            第十五條 省環保廳應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 直管理要求,編制“十三五”省級環保能力建設規劃,未納入規 劃的能力建設項目,引導資金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向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申 報項目,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環保 部門主要對申報項目內容、范圍、條件等進行實質性審查,財政 部門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程序性審查。

            第十七條 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環 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向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報送;省屬單位直 接向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報送。

            第十八條 引導資金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項目申報單位要4

            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第十九條 省環保廳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在引導資金 年度預算批復后的 30 日內,根據年度預算規模提出引導資金安排

            的初步建議。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對省環保廳提出的引導資金補助項目在

            支持范圍、補助標準、申報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
            不予支持。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引導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 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引導資金切塊地方部分應重點支持國家和省 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以及大氣行動計劃、水、土壤工作 方案確定的工程項目,保障國家、省下達的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任 務的完成。

            第二十三條 市縣環保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項目推進工 作,每年 6 月底前將上年度引導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和項目資 金使用情況報送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引導資金實行??顚S?,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引導資金,原則 上不得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上報原審批 部門批準后變更。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統籌安排現有各 類環境保護引導資金,并積極創新支持方式,綜合采取資本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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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獎勵、投資補貼及融資費用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 資本采取基金化、PPP 等模式,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投入。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引導資金的監 督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引導資金支 持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 執行財經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 查。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引導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和《江 蘇省省級財政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 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及時上報省財政廳、 省環保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中央財政下達的環境保護引導資金,無專項管 理辦法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6 5 1 日起施行。原《江蘇省 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120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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