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
為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切實減少VOCs排放,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和《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蘇環辦〔2018〕29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實施范圍為省內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現有企業及新建企業。
(二)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訂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有關規定嚴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