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等工作程序和規范》(蘇環規〔2019〕4號)解讀
《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等工作程序和規范》(蘇環規〔2019〕4號)解讀
近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修訂了《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等工作程序和規范》(以下簡稱《程序》),旨在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2007 年印發的《程序》包括輻射安全許可、環評審批、豁免確認、日常監督、轉讓審批、轉移備案、廢源回收及放射源運輸備案7 項工作程序,主要規定了涉及核技術利用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依據、辦理對象、審批權限、審批條件、需提交資料的內容與格式,以及核技術應用單位監督檢查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職責、監督頻次、監督內容及監督檢查技術程序等。
《程序》在2009 年、2011 年、2014 年、2017 年先后4 次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屬第5次修訂,主要涉及精簡申請材料、取消下一級生態環境部門預審程序、修改豁免管理工作程序和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規范、調整網上申報要求等。
申請材料大幅削減了新出臺上位法規定削減的內容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一些提交要求,且在生態環境部門電腦庫中、能通過證照庫等共享網絡手段查找到的資料也不再要服務對象提供,包括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和變更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辦理手續也刪繁就簡,一些預審要求同步取消,包括輻射安全許可證申領、變更、延續時下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預審要求;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下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預審要求。
為方便企業辦事,執法文書的錄入時間、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時限也大幅縮短,如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時限由60(30)個工作日壓縮到30(15 )個工作日,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由20 個工作日壓縮到7 個工作日。
為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根據移動執法要求,執法文書的錄入時間從15 個工作日縮短至“ 當日”。并按照江蘇省政務辦“ 一張網”要求,所有行政許可項目網上申報要求統一調整為“ 江蘇政務服務網網上申報”。
此外,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工作程序、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監督規范也進行了重新修訂。根據上位法規定,適用范圍增加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的輻射安全監管,在附表中增加《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檢查表》,明確“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和廢舊金屬熔煉企業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檢查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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